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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祖涛与陈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王祖涛。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255号5幢。负责人崔广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销销,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祖涛与被告陈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祖涛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王祖涛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祖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王祖涛负担。审判员  吴晓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通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