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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泰兴市双龙液压件有限公司与昆山赤诚天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双龙液压件有限公司,昆山赤诚天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354号原告泰兴市双龙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滨江镇马甸小马庄村。法定代表人姜长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荣,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昆山赤诚天丰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路65号楼1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双龙液压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泰兴市双龙液压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