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何玉宇与卢福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玉宇,卢福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糖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何玉宇,住宾县。被执行人卢福顺,住宾县。本院在执行何玉宇申请执行卢福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宾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卢福顺于2015年5月1日、2015年10月1日分别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7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延期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兰学印审 判 员 张玉晗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凌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