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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林民初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海涛诉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海涛,刘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林民初字第2582号原告陈海涛,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代理人李志玲,内蒙古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晓东,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陈海涛诉被告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审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6日由本院审判员刘则民独任审理,由书记员王贺担任法庭记录,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海涛的委托代理人李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海涛诉称:被告两次向原告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晓东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2015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二枚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晓东偿还原告陈海涛借款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刘晓东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陈海涛承担20元,被告刘晓东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则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