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何某,男,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王天荣,宁强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住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委托代理人黎蕃,宁强县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何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尚彦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代理人王天荣、被告王某及其代理人黎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1年开始恋爱,2012年4月双方看门户,并给付被告彩礼8000元。2012年12月3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举行婚礼时给付被告彩礼60000元,并且购买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因婚前相处时间短,互相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被告体弱多病,加之性格任性,不配合治疗,双方为此发生吵架,导致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谈婚、结婚时间及给付彩礼等情况属实。原、被告之间感情基础好,还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不同意离婚,还要继续治疗,好好与原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自由恋爱,2012年12月3日在宁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婚前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共计68000元,且购买了价值4000余元的首饰。因被告体弱多病,长期未能治愈,影响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缺乏沟通,导致夫妻关系淡漠。原告认为无法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汉中市中心医院检验报告单和B超报告单复印件,被告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家庭和睦,共同谋求发展家庭经济。目前夫妻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交流,加之没有生育子女,影响了夫妻关系。为了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双方应该相互耐心交流、沟通,互相鼓励扶持共同渡过难关,共同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代审判员 尚彦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