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执字第5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毛军森与张西成、陈红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登执字第512-1号申请执行人毛军森,男,汉族,1970年12月14日生。被执行人张西成,男,汉族,1970年6月15日生。被执行人陈红芹,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生。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军森诉被告张西成、陈红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登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西成、陈红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军森2015年9月23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登民一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林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彩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