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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恢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李代弟、陈敬文等与孟宪芬、韩尽良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代弟,陈敬文,杨丹丹,孟宪芬,韩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恢字第36号申请人李代弟。申请人陈敬文。申请人杨丹丹,1992年2月17号出。被执行人孟宪芬。被执行人韩尽良,李代弟、陈敬文、杨丹丹申请执行[孟宪芬、韩尽良人格权纠纷一案,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代弟、陈敬文、杨丹丹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已按申请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的(2013)丰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继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