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征诉被告刘培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张应利,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曹付俊,平舆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雅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应利,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付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3月12日办理结婚证,11月29日生育一子陈某已。2014年9月9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后在劝说下,2014年10月30日双方办理了结婚证。但复婚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已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按国家标准百分之三十支付。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2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陈某已。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于2014年9月9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一、子女抚养问题:有一男孩归男方抚养女方不负担任何抚养费。二、财产安排:无财产安排。三:债权债务:无债权债务。2014年9月9日”。后双方经人劝说,协议复婚,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了结婚证。复婚后陈某已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母亲生活,被告于2015年6月将陈某已接到娘家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已由原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缔结婚姻后,本应互敬、互爱,共同构建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但原、被告双方不注意感情的某养,未能构建和谐的夫妻感情,于2014年9月9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协议离婚。2014年10月30日,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复婚后,原告于次年再次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婚生子陈某已,因陈某已一直跟随原告陈某甲及原告母亲生活,改变陈某已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地成长,且原告具有抚养子女能力。因此,对原告请求抚养陈某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原、被告之子陈某已由原告陈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雅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