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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胜军与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胜军,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040号原告:朱胜军。委托代理人:石涛宇。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秋雷。原告朱胜军与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胜军撤回对被告宁波广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胜军负担。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