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未民初字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明赫与金宏杰、金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赫,金宏杰,金永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未民初字00318号原告李明赫。法定代理人李长林。被告金宏杰。法定代理人金永明。被告金永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赫诉被告金宏杰、金永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宏杰、金永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赫撤回对被告金宏杰、金永明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对于原告李明赫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明赫撤回对被告金宏杰、金永明的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李明赫承担。代理审判员 艾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