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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2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朱植雄、郭玉章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朱植雄,郭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244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执行人:朱植雄。被执行人:郭玉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商初字第1173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朱植雄、郭玉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10时至2015年9月30日10时止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朱植雄、郭玉章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03号房屋。2015年9月30日,杨培智(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639,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华园新街48-72号3单元502室)以人民币14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植雄、郭玉章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龙翔路11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2594、002525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13)第02-1965号]归买受人杨培智所有,上述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杨培智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培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培智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