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施金铛与张琼滨、吴江鸿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1095号原告施金铛。委托代理人钱建云,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主玉,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琼滨。被告吴江鸿维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小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金铛与被告张琼滨、吴江鸿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金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金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施金铛负担。审判员 陆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沈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