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恢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世琼与刘学会、李国华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琼,刘学会,李国华,犍为华龙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世琼,女,生于1955年1月25日,居民。被执行人:刘学会,女,生于1964年2月15日,职工。被执行人:李国华,男,生于1950年12月3日,职工。被执行人:犍为华龙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华。王世琼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犍为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犍为华龙航运有限公司、李国华、刘学会给付王世琼借款106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300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国华、刘学会已给付申请人王世琼5191**.7元(其中申请人王世琼交执行费2716元),现剩余债权为543581.3元,执行费10284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0)犍为民督字第1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圆审判员 吴剑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