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小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83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韩某某,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郭某某,女,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四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建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