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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毛金夫、毛志波与毛志波、许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金夫,毛志波,许幼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望商初字第555号原告:毛金夫,农民。被告:毛志波,职业不详。被告:许幼芬,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金夫诉被告毛志波、许幼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金夫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毛志波、许幼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金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毛金夫负担。审 判 员 石银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戴丹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