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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钟志杨与蔡财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志杨,蔡财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钟志杨,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蔡财寿,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钟志杨诉被告蔡财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志杨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志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志杨承担。审判员  管存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