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行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仙宝与陈雪金、黄香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仙宝,陈雪金,黄香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行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黄仙宝,女,194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陈雪金,女,195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被执行人黄香利,男,195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黄仙宝与被执行人陈雪金、黄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连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黄香利所有的座落在连江县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LXXXXXX)、7#楼6店面一间(所有权证号:LXXXXXX)、车库一间(所有权证号:LXXXXXX)。因本院处分上述房产需通过法定程序,故本案此次执行程序需终结,现申请人同意本案可延期执行,因此本案予以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峰执行员 何光武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