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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爱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爱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189号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589号燕云台小区6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苗荣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玉珍,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爱君,无业。委托代理人尹景林,自由职业。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云台物业公司)诉被告范爱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玉珍、被告范爱君的委托代理人尹景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诉称,位于邢台市桥西区团结西大街的燕云台小区系邢台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11年5月1日。原告与邢台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了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同时承接了燕云台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燕云台小区的业主,被告在接收物业时,按《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签订了《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约定按建筑面积1.28元/平方米收取物业管理费。在被告欠费期间,原告对其物业安全、清洁及维护等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从2012年6月起至今未交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根据《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三条的约定,逾期交纳物业费的按欠缴金额每日3‰承担违约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6900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3‰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费,截止2015年5月31日应付违约金207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范爱君辩称,物业费欠费属实,没有争议。欠费原因是房屋有质量问题。交房后在很短时间内就发现了房屋质量问题,房屋下沉断裂,结构柱断裂,没有办法入住,所以才没有交物业费。现在房屋钥匙一直在原告处。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甲方)与被告范爱君(乙方)签订《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由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负责对燕云台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其中高层住宅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28元。被告范爱君系燕云台小区21号楼1单元201室业主,房屋面积为149.73平方米。被告范爱君拖欠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至今未缴纳。庭审中,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要求被告范爱君缴纳物业费6900元、违约金2070元。被告范爱君对拖欠物业费的事实认可,但拖欠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以上事实,有《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范爱君与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签订的《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该《燕云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对燕云台小区提供了相应物业服务,被告范爱君应当按约定缴纳拖欠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6900元(1.28元/㎡×149.73㎡×36月)。由于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对业主所反映的问题未能及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存在不完善之处,故对其主张的物业费按照80%计算,即5520元(6900元×80%)。被告范爱君在庭审中称因房屋质量问题,没有办法入住,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且房屋建筑质量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范爱君可另行主张其权利。考虑本案实际情况,被告范爱君未在该小区居住,故对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希望原告燕云台物业公司在今后的服务过程中积极与业主沟通,建立良好的物业服务关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爱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6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物业费5520元。二、驳回原告邢台燕云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爱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立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