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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臧义所与被执行人李心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臧义所,李心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臧义所,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李心记,市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宋时灿审判员  石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