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滦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芝英与被执行人承德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芝英,承德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王芝英。被执行人承德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芝英与被执行人承德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芝英与被执行人承德居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