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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法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周辉与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阳法执字第383号周辉申请执行山东腾骐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济阳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41.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已领取部分执行款。现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济阳民初字第9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长星审判员  冯 军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怀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