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永红与青海兴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永红,青海兴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1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永红,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兴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郭厚兴,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赵永红因与被申请人青海兴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永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