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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36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田青,���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总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总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方成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金龙科技发展有发公司、山东金龙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5)鲁民提字第278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提级审理。2015年10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再审程序完结时再予以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济商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吉建春执行员  隋登科执行员  赵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彬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