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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三初字第34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吕修荣与被告李俊等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修荣,李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三初字第347-1号原告:吕修荣,女被告:李俊,男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186号中银大厦18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修荣与被告李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俊驾驶并所有的晋******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俊驾驶并所有的晋******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俊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