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商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聚太与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商初字第1272号原告:何聚太。被告:郭涛,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聚太与被告郭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诉状所列被告郭涛并不存在,不明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起诉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聚太对郭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亓 珉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房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胥文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