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94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相荣与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相荣,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94号-1申请执行人:徐相荣,女,朝鲜族,大专文化,教师,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温玉臻,男,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孙杰,女,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吉林省抚松县。申请执行人徐相荣与被执行人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相荣于2015年8月24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给付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被执行人对该义务未予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春林审 判 员 宋玉江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楚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