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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士伟与冯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士伟,冯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韩士伟,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被执行人冯书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士伟与被执行人冯书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2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62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关强审判员  李社教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