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韩士伟与冯书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士伟,冯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萧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韩士伟,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萧县。被执行人冯书军,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士伟与被执行人冯书军债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62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16200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萧民一初字第03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关强审判员 李社教审判员 谢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晓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