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市中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李某。被告高某。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赵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新磊人民陪审员  张国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