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与滕建勇、金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滕建勇,金姬,四会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民二初字第7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住所:四会市城中街道城中路九座1号、8号之一。负责人邓伟卿,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星志、曾益莉,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建勇,男,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059。被告金姬,女,汉族,浙江省温州市人,住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5749。被告四会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会市东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剑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诉被告滕建勇、金姬、四会市海伦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还清欠款,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61元,减半收取283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曹铭毅审 判 员  邵 平人民陪审员  陈绯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素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