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童立菊申请刘毅、肖丁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立菊,刘毅,重庆美凯门业有限公司,肖丁,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保字第00453号申请人童立菊,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黄路武,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毅,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重庆美凯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新店二村,组织机构代码05171719-1。法定代表人魏林,重庆美凯门业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肖丁,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羊横五线六号,组织机构代码55896196-X。法定代表人石洪,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童立菊为与被申请人刘毅、重庆美凯门业有限公司、肖丁、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重庆瑞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刘毅、重庆美凯门业有限公司、肖丁、成都金妆化工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