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雷月祥与谢晓华、朱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月祥,谢晓华,朱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雷月祥。被执行人谢晓华。被执行人朱国俊。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与被执行人谢晓华、朱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雷月祥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晓华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月祥借款本金12.3万元及利息,现尚欠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朱国俊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月祥借款本金8.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谢晓华、朱国俊对上述债务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晓华去向不明,房产已查封,但是一时难以变现。且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谢晓华、朱国俊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雷月祥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5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毛伟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