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阮传芳与陈静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传芳,陈静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2208号原告:阮传芳,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平,男,汉族,住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住所地无为县。负责人:陈恩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传芳与被告陈静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阮传芳负担。审判员 任士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