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关晓慧、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关晓慧,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田占红,女,1977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系原告李某母亲。被告:关晓慧,女,1984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负责人:赵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关晓慧、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因交通事故受伤。现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