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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韦稳周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稳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538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稳周,绰号“阿孬”。2014年5月7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辩护人韦周国。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4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稳周犯抢劫罪和抢夺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稳周及辩护人韦周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罪被告人韦稳周于2015年3月12日14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南兴街旺记快餐店门口,欲扒窃关某某衣袋内的钱包,被关发现而当场对关进行殴打。(二)抢夺罪被告人韦稳周于2015年5月27日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委会福泽超市门口,趁罗某某不备之机,抢得罗的白色Iphone6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275元)和手袋一个(内有人民币约1300元)。并提供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韦稳周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被告人韦稳周否认抢劫控罪,提出指控其犯抢夺罪不当,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感觉被告人韦稳周没有抢劫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被告人韦稳周于2015年3月12日14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司前镇司前南兴街旺记快餐店门口,扒窃关某某衣袋内的钱包时被关发现,被告人韦稳周为抗拒抓捕当场对关进行拳打脚踢,致关双腿受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控方提供的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关某某的伤势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二)抢夺罪被告人韦稳周于2015年5月27日9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村委会福泽超市门口,乘罗某某不备之机,抢得罗的Iphone6(16G)行货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4275元)和手袋一个,内有人民币1300元。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控方提供的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赃物价格鉴定意见书、监控资料、刑事判决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核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稳周盗窃私人财物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且抢夺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抢夺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稳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韦稳周抢劫犯罪属于未遂,且能预缴罚金,可对其犯抢劫罪,减轻处罚,对其犯抢夺罪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韦稳周否认抢劫控罪,提出指控其犯抢夺罪不当,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辩护人提出感觉被告人韦稳周没有抢劫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有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告人韦稳周在司前圩盗窃关的衣袋内的钱包被发现,双方发生纠缠,被告人韦稳周对关某某进行殴打,后被证人梁某某上前制止,并有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关某某被殴打后受伤的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基本一致,足以认定;被告人韦稳周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当众抢去他人财物,并非秘密窃取财物,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其作案经过,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特征,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被告人韦稳周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韦稳周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稳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总和刑期三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卓波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敏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