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南清香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60号原告南清香,女,汉族,1965年2月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郑长显,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被告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粮管所院内。法定代表人赵乐祥,经理。被告张齐民,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睢阳区凯帝花园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清香诉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被告张齐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清香以被告商丘市海洋粉业有限公司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清香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南清香负担。审判长 李安生审判员 朱凤菊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