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李锐鹏、陈晓芬与马岳丰、黄锦贤、王汉兴、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锐鹏,陈晓芬,马岳丰,黄锦贤,王汉兴,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立民终字第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锐鹏,男,汉族,1975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芬,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岳丰,男,汉族,1975年3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审被告:黄锦贤,女,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居住地四会市。原审被告:王汉兴,男,汉族,1983年12月1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居住地四会市。原审被告: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城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锐鹏。原审被告:陈建梅,女,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原审被告:黄洪贤,男,汉族,1974年9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居住地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李锐鹏、陈晓芬因与被上诉人马岳丰、原审被告黄锦贤、王汉兴、广东李冠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梅、黄洪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查明:二上诉人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原审法院依法向二上诉人送达《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二上诉人于2015年4月23日签收。该《通知书》明确告知二上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否则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在接到《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锐鹏、陈晓芬未按《预交一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预交案件上诉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锐鹏、陈晓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普宁市人民法院(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跃鹏审 判 员 周少芬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汉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