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周某为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某又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上诉人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