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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民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张国庆、周正康与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周正康,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民初字第02783号原告张国庆,男,1956年10月1日生,汉族。原告周正康,男,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伟谊、贺可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周正康(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告)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庆、周正康撤回对被告江西华电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国庆、周正康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宋秋波人民陪审员  胡香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晏雪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