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民一初字1380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被告周某,男,1979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人。原告王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9年,我与被告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2年农历正月初五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3年12月8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乙,现在读六年级。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的原因,一直吵吵闹闹,被告经常动手打我,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2月,被告因盗劫、抢劫判刑在南昌监狱改造,这种行为更加伤害了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考虑到儿子年幼,需要关心,所以一直拖到2014年10月才向都昌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被告距刑满释放时间不长,故法院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被告出狱后,不能正视自己的错误,依然我行我素,毫无悔改之心,对我无理取闹,故诉至法院要求一、请求离婚;二、儿子由原告抚养成人。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的身份。证据二、(2014)都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应诉,但庭后提供了一份书面意见,称:原告两次起诉的理由都是空穴来风,在第二次起诉前,我外出打工后,她带那个男人在KTV与同学聚会并介绍说是她老公。那个男人是湖南人,在铁路工程处上班。这个男人也多次开车到她家去。她家人都认识他。被告作为人妻违反做人的基本道德。因为我还爱她,不记她以前的过错,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她非离不可,我意见如下:一、要付儿子抚养费,儿子归我,儿子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到18周岁,不得有探视权;二、共同财产在我服刑前有20万元左右在她那里,她不承认我也没有办法;三、赔偿我精神损失费30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2年正月初五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3年12月8日在大港镇政府登记结婚,2003年1月4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乙。男孩周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在武垦中学读初一。2007年2月,被告因犯罪入狱,于2014年腊月出狱。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2014)都民一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10月21日,本院对原告进行了询问,原告表示同意儿子归被告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周某于2007年因为刑事犯罪入狱服刑,直至2014年才出狱。2014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因为原、被告一致同意男孩周某乙由被告抚养,且男孩周某乙现随被告方生活,故本院判决男孩周某乙由被告周某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综合考虑原告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参照江西省农村居民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7548元,本院酌定原告每年支付给被告子女抚养费3774元直至男孩周某乙成年。原、被告离婚后,男孩周某乙仍是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原告王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周某有协助的义务。关于共同财产,被告称尚有20万元在原告处,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证实且原告对此不予认同,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精神损失费30万元的答辩意见依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离婚;二、男孩周某乙由被告周某抚养成人,原告王某对男孩周某乙享有探望权;三、原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子女抚养费3774元给被告周某直至男孩周某乙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白东审 判 员 刘冬来代理审判员 王袁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求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