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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治家与郭俊芬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617号原告李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委托代理人张双遇,男,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某,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在共同生活中,被告郭某某经常无故辱骂原告,还给其儿子打电话,让其儿子在电话里骂原告。2014年春节期间,郭某某将家中所有食物拿回老家,不让原告吃饭,使原告在同事店里过年。面对这种没有温暖,没有亲情的生活,原告于2015年初起诉要求离婚,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撤诉。但是夫妻关系未能改善,现只得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在原、被告婚前,被告借原告钱52000元,应判决由其归还。被告郭某某辩称,被告与前夫夫妻感情很好,前夫不慎亡故后,被告非常伤心,被告孤单无依,还要抚养孩子,心情非常不好,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被告发现原告人好,做事好,就决定与被告共同生活,因为念及前夫去世不久,就没有与原告过早的领取结婚证书。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单位集资楼房,被告想方设法筹集40000元交给原告交纳楼房款并贷款装修房屋,原、被告共同建立了一个温暖的家。原、被告多年来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对待被告的孩子也很好,一家人关系和睦。只是近一两年,原告与他人往来密切,不愿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回家后被告做的饭菜原告也不吃。2014年春节,被告想借助过年的时机挽回原告的心,便故意将家中所买过年物品全部带回老家,想迫使原告回老家与被告过年,这样原告心情也会好点,夫妻关系就会改善,但是原告误解了被告的意图,夫妻感情更加疏远。原、被告均已年老,被告希望原告回心转意,夫妻和好,共度晚年,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经人介绍于2003年认识并相互往来。2009年5月22日在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未生育子女。结婚时被告带两个孩子,女孩李某甲,1981年8月23日出生,现已结婚,男孩李某乙,1982年11月25日出生,现已结婚,与原、被告共同生活。2013年,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与原告争吵,夫妻发生矛盾。2014年清明,原告因与他人喝酒,与被告发生争吵,被告打电话告知其子,其子给原告打电话责问原告,原告生气离家,居住在单位不回家。2014年春节,被告将家中购买的过年用品全部拿回老家,想借此迫使原告回家与被告过年,被原告误会,认为被告有意不给其吃饭,便在朋友处过年,夫妻关系更加紧张。2015年1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诉,但二人均未积极修复关系,原告再次起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从认识、恋爱到结婚现已十余年,在共同生活中,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近几年由于彼此误解,不能及时沟通,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原、被告均已年过花甲,正需要互相扶持,度过晚年,应相互珍惜多年感情,不宜草率离婚。现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对原告李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