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与张常涛、温书松租赁合同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张常涛,温书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地址乐陵市枣城南大街。经营者,孙学亮。被告张常涛,男,1979年9月29日生,汉族。被告温书松,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诉被告张常涛、温书松为租赁合同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常涛、温书松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放弃,不影响被告的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陵市路路通轿车租赁中心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61元,减半收取130.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清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