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3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卫平树与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平树,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3077号申请执行人:卫平树,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李启宝,总经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合瑶劳仲裁字第5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方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