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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49号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软件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娟娟,女,汉族,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800053/94536118、票面金额117936元、出票人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收款人南京南瑞集团公司信息系统集成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4年10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1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招商银行南京城北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腾云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张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林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