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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根喜与骆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根喜,骆晓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19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根喜。委托代理人:胡彬,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宾泽,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骆晓刚。委托代理人:王文盛,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雨青,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朱根喜与被上诉人骆晓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根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根喜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根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28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朱根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李 茜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