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梅建平与何新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建平,何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213-1号申请执行人梅建平。被执行人何新明。本院2015年6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梅建平与被执行人何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何新明应履行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5)鄂安陆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梅建平2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梅建平与被执行人何新明于2015年10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何新明定于2015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100000元;2016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15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梅建平与被执行人何新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何新明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梅建平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