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显峰诉谢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峰,谢文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胡显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被告:谢文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峰诉被告谢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修理费、配件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显峰负担。审 判 长 肖东宇审 判 员 习文昭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