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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干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胡显峰诉谢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显峰,谢文华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胡显峰,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上饶市鄱阳县。被告:谢文华,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显峰诉被告谢文华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法院做工作,被告已付清修理费、配件款为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显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显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显峰负担。审 判 长  肖东宇审 判 员  习文昭代理审判员  黄卫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