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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4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452号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28号1栋205房。法定代表人高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崇连,系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谢军恒,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陈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泰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晓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依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