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会同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胡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荣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会同县林城镇裕兴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7555441-5。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荣兵,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胡荣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同月23日,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荣兵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会同县新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敬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