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惠民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三知初字第10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公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陶雨生,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惠民县东方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县城南门大街**号“东方商厦”。法定代表人:陈玉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振海,该公司副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石秀健,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跃江代理审判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