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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树伍诉被告王学海、大庆市龙凤区建安集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伍,王学海,大庆市龙凤区建安集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树伍被告王学海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建安集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伍与被告王学海、大庆市龙凤区建安集团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解决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忠保 关注公众号“”